
公務員可以給薪放假,一樣納稅的勞工卻沒有該項權利,民主社會不是數人頭的嗎?勞工有幾百萬人,連同家庭恐有上千萬人的影響力,為何無法在國會或是官僚體系發揮相對數量級的影響力?以這種數量級的影響力如果落在國會議員或是官僚身上,自肥程度應該是要求比照公務員給薪數倍同時放假到年底的權利才對,可是台灣勞工卻只是卑微地要求與公務員一樣免於風吹雨打恐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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